河口烈士陵园是全省(全市,全区)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全市(全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全区中小学生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全区党员教育基地等,集纪念、科普、游览为一体的纪念性陵园。为加强陵园管理,保护陵园环境,维护公共秩序,请参观者自觉遵守如下规定:
一、自觉遵守《山东省省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
二、保护文物建筑及其他陵园设施。禁止一切损坏文物建筑的行为,禁止在文物建筑和公园设施上涂写、张贴,禁止攀爬。爱护陵园设施,节约用水用电。未经同意,不得张挂标语、横额、宣传牌和插彩旗等。
三、保护生态环境。爱护园区绿化及设施,听从园区管理人员的管理,不得翻越围墙、栏杆、爬树折枝、采摘花果、践踏草坪、刻画树木,爱护鸟类,不得捕捉鸟类。
四、保持环境清洁。禁止随地吐痰、香口胶、便溺及乱扔果皮、烟头、纸屑、包装袋(盒)等废弃物。
五、维护庄严肃静环境。游人进园应衣冠整洁,禁止在园内躺卧、赤膊、大声喧哗和在公共平台、园道、亭廊等进行球类、溜冰、滑板、放风筝以及舞弄大关刀、长枪、三节棍等影响其他游客游园安全的行为。
六、共同维护陵园秩序。
禁止携带枪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物品、化学品等危及公共安全物品以及猫、狗等动物进园。
禁止擅自携带桌椅和其它占用陵园活动场地和影响公园景观的私人物品进园。非经公园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在园内摆卖。
禁止在园内打麻将,进行算命、占卜等封建迷信活动,乞讨、推销、传销等活动,严禁黄、赌、毒、非法集会、聚众闹事、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
禁止在湖中游泳、湖边嬉水、钓鱼和捕捞鱼虾。
游客播放音乐音量要适当,不能影响其他游客。
七、未经许可,不能在纪念建筑物主要参观出入口进行娱乐活动以及在园内拍摄电影、电视、广告及商业性婚纱照片等。
八、非开放时间,禁止进园或在园内逗留、露宿。
九、除老、弱、病、残者专用的非机动车外,其他车辆未经陵园管理部门允许,不得进入。入园车辆按指定地点停放并熄火,以免对环境造成污染。
十、违反上述规定的,由陵园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理。